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4307号 原告***,男。 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