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430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号高新国际广场**座**.**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