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新民初字第430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号高新国际广场**座**.**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通信科研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