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30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东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271元,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元,由本院退还127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