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初1758号
原告:住友制药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中央区道修町二丁目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坤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东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住友制药株式会社与被告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住友制药株式会社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住友制药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住友制药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住友制药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