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822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30号润丰园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6545024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官垱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55428020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冉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荆裁[2017]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冉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冉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湖北冉城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325919.71元;二、案件执行费256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时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冉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湖北冉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北冉城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本院查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湖北冉城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余额;车辆管理所反馈被执行人湖北冉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沙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询,证实被执行人湖北冉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沙洋县官垱镇官垱大道22号官垱·风情小镇商业街土地证号为03043302270、03043302009两宗土地及该土地上所建房号为一号楼商铺103、104、112、1**;二号楼商铺101、108、109、110、111、112、116、117、118、119、120、121;四号楼、五号楼商业三单元301;四号楼、五号楼商业三单元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四号楼、五号楼商业三单元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四号楼、五号楼商业三单元610、611、612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暂不宜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冉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状况调查后,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财产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7]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冉城置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湖北省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7]1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