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鄂0804执45号 ***、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荆门市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掇劳人仲裁字[2024]108号民事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事项为: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商伤待遇共计74090.7元(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1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35.4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18.6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该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起,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上述义务履行完毕止);负担执行费1011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