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6519号
原告:***,男,土家族,生于1968年9月14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人民医院,住所:利川市龙船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2422000369U。
法定代表人:***,系利川市人民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8年6月24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系利川市人民医院后勤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8栋17层1702、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5518579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利川市人民医院、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