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1319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1021100535,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8栋17层1702、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551857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810579326,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和欣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7X7935C。
负责人:万治平,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810579326,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754781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攀枝花市西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D67Q。
法定代表人:罗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张明炯,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西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明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15元,减半收取计81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