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57号 原告佛山市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沥学苑路消防局侧大沥水务管理所内。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住佛山市禅城区,系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员工。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佛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7.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