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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604民初138号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天津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