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254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告:大理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创新工业园*****3栋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21865110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3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大理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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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