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2民初88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云南法阳(漾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
法定代表人:王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龙溪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218651105M。
法定代表人:陈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涛、段云星,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漾濞供电局,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中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2MA6N5NCM5L。
法定代表人:张泽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博,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大理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漾濞供电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计1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关志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志青
书 记 员 马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