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财保916号
申请人:云南东方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铸造厂内(洛羊大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12125764。
法定代表人:高剑。
被申请人: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384号滇池时代广场(地块一)1号楼906-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61093L。
法定代表人:李保能。
申请人云南东方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5499.69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东方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5499.69元的财产。
保全费3897元,申请人云南东方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熊美琳
书记员陶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