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飞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5823号之一 原告: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十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飞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被告:***,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飞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双方协商一致,且被告安徽飞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货款,原告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79.5元,合计5569.5元,由原告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