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

铜陵远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706民初168号 原告:铜陵远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远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远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远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远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3元,减半收取计1781.50元,由原告铜陵远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