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4民初4210号之二
原告: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龙翔大道1555号“直通鸟镇”产业园6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72574349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长江扶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象山社区城投佳苑1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KPQM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财政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西大街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297D。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政局工作人员。
原告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播州区长江扶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27879元,退回原告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27854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