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25民初292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柏庭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4栋9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7425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柏庭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