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金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与四川鑫金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4民初2553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270号。
负责人:代方国,系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金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5栋1单元9层29号。
法定代表人:曾洪梅,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与被告四川鑫金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承担。
审判员成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