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2执29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金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洪梅,执行懂事。
被执行人成都睿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金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睿敏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12民初55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维护费45万元及迟延履行金等。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睿敏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土地、车位及在建工程,但存在抵押情形。该上述财产的抵押权人包商银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函请求移送处置权,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并已向该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此外未查询到被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主要负责人限制消费。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本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维护费45万元及迟延履行金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伍强
审判员秦海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