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6163号
原告:四川腾泰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
四川腾泰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腾泰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腾泰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四川腾泰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