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8民初1773号 原告:张家口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万全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口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张家口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4.03元,由原告张家口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