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1民初4731号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公司员工),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潘某,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赞皇县。
被告:***,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告:***,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