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21民初3068号
原告:李某,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