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哈密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2223民初89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高台县。 被告:哈密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某,男,1972年9月17日,住甘肃省高台县。 原告***与被告哈密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腾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欠款人民币3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高某自被告哈密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处承接哈密市某某县1、2、3号楼建设工程项目,并聘请原告从事现场代理人,口头约定月薪1万元,然而,自原告入职以来,两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资,截至2018年6月原告退场时,两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共计30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腾某公司答辩称,首先他们提交的材料没有我公司盖章,跟腾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没有腾某公司的盖章,也没有腾某公司任何人的签字,这是他们自己写的。其次,我连这个人认都不认识,直到去年他们上X,我才知道有这么个人。也没有任何雇佣关系,所以他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一概不认可。 被告高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2018)新222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伊吾县振兴路1#、2#、3#商业楼建筑工程由腾某公司中标,工程由高某组织人员施工,高某委托***与腾某公司对接工程施工中有关事宜,委托方某乙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本院审理查明,2024年5月10日,高某为方某乙出具《欠付方某乙工资证明》,该《证明》载明:今欠付方某乙在哈密市伊吾县振兴路1#、2#、3#商业楼2016年至2018年施工期间工资,共计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工资约定为年薪10.0万元,任该项目现场负责人,自项目开工至结束,全面负责现场施工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某某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哈密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注:2018年2月13日腾某公司支付方某乙工资2.0万元,剩余工资拖欠至今。证明:高某,2024.5.10。高某未给***出具类似证明,***称高某口头认可。腾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2025年2月26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高某委托在哈密市腾某建筑公司伊吾县振兴路1号2号3号商业楼上班,工资约定年薪12万元,共计30万元,2017年高某支付6,000元,2018年腾某建筑公司支付贰万元整;剩余工资274,000元未支付。 ***讨要未果,起诉到院,经多次调解,因高某未到庭,腾某公司以其不是***的用人单位为由不同意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伊吾县人民法院(2018)新222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手写《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被告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本院生效判决认定伊吾县振兴路1#、2#、3#商业楼建筑工程由腾某公司中标,工程由高某组织人员施工,高某委托***与腾某公司对接工程施工中有关事宜,委托方某乙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由此看来,***的工作是受高某委托,劳动报酬理应由高某支付。原告***要求腾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待证据充足时可另行主张。关于欠付工资的数额,原告***称高某口头认可,无其他证据印证,因高某未到庭,故该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6,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