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060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99285406N,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草湖镇四十一团长安北路1号时代商厦1-4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0613005J,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五一农场崇五路838号怡馨园小区12号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兵06民终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509800.8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限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