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181民初10814号
原告:安徽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
原告安徽某公司与被告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7682.6元、违约金13536元(欠付款20%),合计8121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初,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采购医疗用品,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产品,经被告验收并使用,经结算,截至2023年1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6245元。另外,被告欠付安徽某公司货款11437.6元未予支付,安徽某公司将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一并向被告主张权益,同意相应所得归属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某医院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22年起,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采购医疗用品,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产品。2023年2月18日,经结算,原告向被告发出《应收账款对账函》,载明截止2023年2月18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6245元,被告在《应收账款对账函》“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案外人安徽某公司另向被告发出《应收账款对账函》,载明截止2023年1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1437.6元,被告亦在该《应收账款对账函》“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2024年9月25日,安徽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11437.6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一并向被告主张权益,相应所得归属原告。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发送《债权转让协议书》并拨打电话,被告未予回复,原告催讨未果,致成讼。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4)皖0181民初10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81219元的财产,原告支出保全费83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采购医疗用品,双方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虽未约定付款时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货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现原告供货结束且已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未能给付货款,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5624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安徽某公司已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11437.6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亦已通知被告债权转让的事实,故原告可作为权利人一并向被告主张给付货款11437.6元。
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欠付款的20%支付违约金13536元,无合同约定且标准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考虑本案实际违约情形,酌定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35%,自原告起诉时即2024年9月26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某医院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就现有证据作出认定,如今后有足以推翻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可另寻救济途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某公司货款6768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682.6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元,保全费830元,由被告某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