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491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禹州市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商贸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康路**。
法定代表人:邱子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晓阳,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娜,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禹州市帝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苑置业)与被申请人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0民终3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帝苑置业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美迪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电梯必要的随机附件,致使涉案电梯无法正常年检,从而导致被责令停止使用和罚款,小区业主无法正常生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涉案电梯缺少断电平层装置,一旦遇到停电,则无法在楼层电梯口紧急停机,致使电梯卡在两层之中,危急时刻无法及时救援。帝苑置业打造的高端社区却没有具备断电平层装置的电梯,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2.二审判决未尊重当事人意思,判决内容错误。涉案合同系美迪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据以处理本案。原审不应干预合同自由原则,更不能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判决当事人履行合同。3.二审判决认定帝苑置业也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依据。二审认为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并据此判决双方分担罚款和损失,但该认定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依法应予纠正。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美迪斯公司提交意见称:1.美迪斯公司已将经检测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帝苑置业实际接收电梯且一直使用至今。2.帝苑置业违约在先,连续三次逾期付款,最严重的一次逾期付款3个多月,美迪斯公司为了保障尾款的支付才没有移交随机文件。3.涉案电梯具备合同约定的自救平层功能,帝苑置业主张的断电平层功能超出合同范围,需要另行付费加装。4.在二审调解过程中,因帝苑置业多次改变调解意见而不断增加要求,才最终导致调解失败。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诉争系因美迪斯公司与帝苑置业签订销售合同,由美迪斯公司向帝苑置业出售电梯并负责安装施工,后因工程款支付、电梯功能质量以及相关随机文件交付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美迪斯公司起诉要求帝苑公司依约支付下欠货款,帝苑置业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双方由此成讼。帝苑置业申请再审主张,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处理本案,而不应判决当事人履行合同。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案涉合同约定,美迪斯公司如有违约,帝苑置业有权解除合同,拆除并退还产品,美迪斯公司返还货款并按照合同总值的双倍赔偿帝苑置业损失。但是,对于违约责任的裁判,应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虽然合同约定的解决条件成就,但如果违约方的违约程度尚不足以阻碍相对方合同目的实现,相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美迪斯公司未交付随机文件之行为虽有不妥,但尚不足以导致帝苑置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径行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势必造成资源浪费,也不利于矛盾纠纷解决,故原审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双方合同仍然存在继续履行的必要,并明确美迪斯公司应当及时向帝苑置业交付电梯随机文件,双方及时协商申请有关部门对涉案电梯进行检验,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符合本案客观实际,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关于帝苑置业所称涉案电梯缺少“断电平层”问题。对此,美迪斯公司主张涉案电梯已经具备“自救平层”功能,“断电平层”属于另需付费加装的功能,不在合同范围;帝苑置业则主张二者实质上功能趋同,案涉电梯存在此项功能缺失。因双方合同在“标配功能”中并不显示“断电平层”功能配置,帝苑置业也未进一步举证二者实为同一功能形态,原审对此未予认定,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关于帝苑置业公司所称原审判决双方对于行政机关的罚款进行分担缺乏依据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帝苑置业在相应付款节点客观上存在延迟付款的情形,故原审认定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进而判决双方对于电梯监管部门就涉案电梯违章使用而予以处罚的款项各半分担,并无不妥。
综上,帝苑置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禹州市帝苑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庆贺
审判员 赵艳斌
审判员 田 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君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