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

郏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与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5民初1000号
原告:郏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文化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99112219J。
法定代表人:刘维江,总经理。
被告: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办金沙工业区金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41730U。
法定代表人:邱子源,经理。
第三人:河南雅克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19号A幢12层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2265312N。
法定代表人:秦旭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美迪斯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雅克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郏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郏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郏县浩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绘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