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准格尔旗鸿鑫纳户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22民初2435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满都海巷10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车岐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准格尔旗鸿鑫纳户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鄂尔多斯市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准格尔旗鸿鑫纳户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鄂尔多斯市星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