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402执2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391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润德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隆庆东路***履带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6RW3D3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本院在执行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行与攀枝花市润德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70000元。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执行。
被执行人应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如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