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民初1905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舸瑞,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10721776。
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3911G。
法定代表人:王普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名,女,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1544239。
被告: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9930354B。
法定代表人:杜斯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珍,女,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梁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沙文才
书 记 员 倪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