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隆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梅州市鸿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426民初676号之一 原告:梅州市鸿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鸿兴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59582379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商(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柘东路鸿禧中心城六号楼6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19662239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梅州市鸿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梅州市鸿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市鸿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10.34元,减半收取905.17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用824.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梅州市鸿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