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22民初1259号
原告:***金塘乡农机加油站(个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26836757860。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金塘乡新街村。
投资人:***,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云南省***人,住***。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0101623B。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南宁东路124号。
被告:***,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塘乡农机加油站诉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塘乡农机加油站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塘乡农机加油站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塘乡农机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7元,由原告***金塘乡农机加油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康 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