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1809号
原告:新疆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乌鲁木齐垦区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新疆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案件受理费5986.61,减半收取计2,993.31元(原告新疆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新疆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降低诉讼标的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68.3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