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332号 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镇西早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6635579P。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霍林河大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686548379C,组织机构代码:6865483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北省景县宏远通讯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请人通辽市恒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