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辖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审被告: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和平北路北巷**。
法定代表人:张朝宏,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4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4760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2、裁定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致使裁定结果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本案因上诉人的丈夫王培彦的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发放抚恤金事项与各被上诉人就抚恤金分配引起纠纷。基于抚恤金的性质并非遗产,其诉讼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件应当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原审被告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被上诉人将该单位列为被告的目的是为了回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其主张不应被支持,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关于管辖的异议明显不妥。涉案抚恤金的发放单位为上诉人的丈夫领取退休金的社保部门,按照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最终原审被告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的。被上诉人将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告,其目的就是为了回避《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管辖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太原市和平北路北巷**,属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翠萍
审判员 杨瑞青
审判员 温冠华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