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4747号
原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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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诚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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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与被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有资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差欠原告的工程款297732.43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71401.60元(自2018年9月11日算至2025年1月11日止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自2025年1月12日起至被告全部付清工程款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前述一、二项金额合计369134.03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将马澄路(昆明高新产业基地昆洛路口-15号路段)一标、二标广电通信线路迁改工作发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双方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此施工合同中,双方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验收和竣工结算、质保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工程合同价暂定金额3500000元(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结算价款为准)。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为“工程完成50%时,支付合同价的30%,其余工程价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初审结算价的70%、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完成后,支付到结算审定价款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届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剩余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完成马澄路(昆明高新产业基地昆洛路口-15号路段)一标、二标广电通信线路迁改工程全部施工,2018年9月10日经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各方代表验收后签署《工程竣工终验证明书》。2022年1月5日经过昆明国有资产公司审计,审定金额为2594896.53元。前期被告己支付款项2297164.1元,剩下297732.43元尚未支付。原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向被告公司提出了付款请求,2023年6月12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出了催要工程款的《律师函》,但该项目剩余款项至今没能得到足额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作为项目工程的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理应按合同取得项目工程款,但被告违背双方的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行为己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诚望判如所请。
被告国有资产公司辩称,第一,合同签订情况,2017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就马澄路昆洛路口-15号路段一标二标广电通信线路迁改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高国施第033号,合同价暂定金额是350万元。第二,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15.1条的约定,工程完成50%时,支付合同价的30%,其余工程价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初审结算价的70%,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完成后,支付到结算审定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届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剩余质保金,答辩人按合同约定已支付至初审价的70%,即2297164.10元,审计审定时间为2022年1月5日,审计审定金额为2594896.53元,欠付工程款项297732.43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出的诉请,相关的起算时间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相关的依据。综上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中的逾期付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请求法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说理一并评述。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31日,原告通信公司(乙方、承包人)与被告国有资产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马澄路(昆明高新产业基地昆洛路口-15号路段)一标、二标广电通信线路迁改迁工程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暂定金额为3500000元(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结算价款为准);第15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工程完成50%时,支付合同价的30%,其余工程价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初审结算价的70%,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完成后,支付到结算审定价款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届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剩余质保金。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同时乙方须向甲方开具正式的收款发票;《工程质量保修书》第2.1条:……工程整体缺陷责任期二年;2.2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发包人在验收报告中明确具体起止日期)。2018年9月10日,马澄路(昆明高新产业基地昆洛路口-15号路段)一标、二标广电通信线路迁改迁工程经邀请单位、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1月5日,经昆明国有资产公司审计,原告与被告确认《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定书》马澄路(昆明高新产业基地昆洛路口-15号路段)一标、二标广电通信线路迁改迁工程的审定价格为2594896.53元。
另,庭审中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297732.4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诚信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已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完成后,支付到结算审定价款95%,案涉项目于2022年1月5日经昆明国有资产公司审定金额为2594896.53元,故95%的工程款被告应于2022年1月5日前支付;5%的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年,质保期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18年9月10日开始计算两年,故质保金被告应于2020年9月10日前退还。综上,原告主张的工程款297732.43元付款期限均已届满,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约定了各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故本院支持酌情支持自最后一笔款项逾期之日即2022年1月6日至款清之日止以欠款金额为297732.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97732.43元;并支付以297732.4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8.5元,由被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