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802民初15061号
原告:***,男,199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银泉北路广播电视小区D1、D2栋一楼及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60857977L。
负责人:***。
被告:广东南方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86号自编25幢4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8371900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13807961。
负责人:***。
被告: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省广电中心金鹰大厦附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801541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广东南方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