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某某、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802民初15061号 原告:***,男,199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银泉北路广播电视小区D1、D2栋一楼及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60857977L。 负责人:***。 被告:广东南方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86号自编25幢4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8371900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713807961。 负责人:***。 被告: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省广电中心金鹰大厦附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801541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广东南方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