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9757号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118号楼7层70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4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广信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丽水路1128门牌号深圳广电集团卫星地球站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1106号5A层0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体育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广东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深圳公司)、深圳广信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广信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苏宁体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电信广东公司、电信深圳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广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爱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宁体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1.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49万元以及合理费用1万元(包括调查取证费6000元,律师费4000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付出巨大成本获得传播2019赛季中超赛事的著作权权利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代理开发经营中超联赛的互联网及各种多媒体版权权利,中超公司又将上述权利授予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奥公司),后原告经体奥公司授权获得2019赛季中超联赛节目包括全部二百四十场比赛、开幕式、颁奖活动在内的所有联赛官方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IPTV等新媒体的独家网络视频权。故原告依法获得2019赛季中超联赛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次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四被告作为深圳地区“广东电信IPTV”的运营商以及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传播2019赛季中超联赛比赛节目,构成对原告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共同运营的深圳地区“中国电信IPTV-广东”平台,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公众提供2019赛季中超联赛“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六轮-广州恒大VS山东鲁能”比赛的点播服务。其中,四被告共同合作运营“中国电信IPTV-广东”平台,被告电信深圳公司直接就前述IPTV业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办理入户安装、收取服务费用以及负责客户维护。四被告之间存在明显的合作关系,就涉案赛事共同实施了提供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对上述侵权行为于2019年5月30日进行了公证保全。三、原告为竞争成为中超联赛的合作方,付出了极其高额的经济成本和人力物力,被告运营的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广,对原告的侵害程度严重。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简称“中超”,参赛球队数固定在16支,是中国大陆地区最高级别的职业足球联赛。中超联赛开始于2004年,前身为1989年成立的中国足球甲A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组织,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是全亚洲最具竞争力、平均上座率最高的足球联赛之一,冠军将获得火神杯。根据国际足球历史和统计联合会2017年最新排名,中超联赛排名世界第36位,亚洲联赛第3位。2019赛季中超联赛新赛季于3月1日开赛,12月1日收官,跨度9个月,是有史以来最长的一次。广州恒大淘宝与山东鲁能泰山作为中超名列前茅的球队,两者对战的赛事具有超强关注度,商业价值极高。原告是经过激烈竞争,付出极其高额的成本代价,方能获得中超赛事的媒体播放权。四被告运营的深圳地区“广东电信IPTV”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四被告的传播行为替代了原告关联公司网站的传播效果,直接分流了一部分原告的用户流量,且四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原告独家播出比赛的宣传效果,极大地降低了原告就中超赛事的商业合作价值。四被告在不经正规授权也不购买播放权利的情况下,大肆传播中超赛事节目,对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电信广东公司辩称:一、电信广东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故应裁定驳回苏宁体育公司对电信广东公司的起诉。首先,根据被苏宁体育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案涉IPTV平台节目的播放系在深圳地区,其所使用的是电信深圳公司的IPTV信号专用传输网络,即电信广东公司提供的IPTV传输服务不包括深圳区域。其次,电信深圳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与深圳广信公司、爱上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主体并不包括电信广东公司,即电信广东公司并非合同当事方。再次,根据电信深圳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案涉节目的版权审核及播出控制系由集控平台负责,电信深圳公司作为信号传输企业无权亦无法干涉节目的播放,更何况与此无关的电信广东公司。鉴于此,涉案节目的版权审核、集成和播出控制、信号传输均与电信广东公司无关,电信广东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二、电信深圳公司与电信广东公司系不同的法律主体,苏宁体育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电信广东公司与电信深圳公司虽均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但系不同的法律主体,并非总分公司关系。故苏宁体育公司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对电信广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电信深圳公司辩称:一、案涉足球赛事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保护权利的客体,而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权利人并非原告,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2019年6月25日,案涉免费足球赛事节目已于中国IPTV-广东平台下线;故原告关于“立即停止在深圳地区的IPTV平台提供赛事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三、中国IPTV-广东平台提供案涉赛事节目播放服务,具备合法来源,不存在侵权行为。经比对案涉节目与PP视频平台上播放的同场比赛的PP体育节目,并非同一节目;而鉴于上述中央电视台、央视国际、爱上公司之间的关系,归属于中央电视台的案涉赛事节目在爱上公司运营的IPTV平台上播放并无不可,不存在侵权行为。四、根据国务院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文件要求、《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及爱上公司、深圳广信公司与电信深圳公司签署的协议约定,答辩人承担的仅系深圳IPTV网络传输职责,涉案节目系由爱上公司、深圳广信公司提供并由其负责版权管理事项,电信深圳公司有理由相信爱上公司、深圳广信公司播放的节目具有合法来源。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电信深圳公司无权亦无法越权进行版权审核工作,且无法阻止案涉节目的播放;答辩人在收到律师函后即联系爱上公司和深圳广信公司,爱上公司和深圳广信公司及时对案涉节目作出下线处理。可见,电信深圳公司对此不存在侵权故意及主观过错,故而仅提供IPTV传输服务的答辩人不构成侵权。五、苏宁体育公司无法证实其所遭受的具体实际损失和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由于案涉节目属足球赛事之特殊时效性,其点播的商业价值远小于直播的商业价值;且点播数据不理想;苏宁体育公司主张的49万元赔偿金额明显过高,不应被支持。此外,苏宁体育公司提交的有关合理费用的证据涉及众多赛事,难以证明其案涉合理费用为1万元;苏宁体育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因案涉点播行为遭受到不良影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深圳广信公司辩称:一、根据IPTV业务的政策背景及行政管理要求,IPTV是国家“三网融合”政策推动下的产物,IPTV的建立、架构、运营模式均为法定。集成涉案深圳IPTV平台由三被告即电信深圳公司、爱上公司和深圳广信公司共同运营管理,向深圳用户提供电视收视服务。涉案节目是爱上公司作为内容提供者和集成播控总平台运营者的身份上传至IPTV总平台点播专区播放,即便涉案节目构成侵权,平台的其他运营者电信深圳公司和深圳广信公司对涉案节目的集成播放没有意思联络、没有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二、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来分析,电信深圳公司和深圳广信公司对涉案节目的集成播放没有主观过错。三、涉案赛事活动的著作权归属于中国足球协会,涉案赛事节目属于演绎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中央电视台,原告的权利基础仅限于PP体育版本的赛事节目,无权对涉案赛事节目主张权利。四、涉案赛事公用信号的著作权归属于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并未将该著作权进行转让或专有使用权进行授权,因此,原告无权对涉案赛事公用信号或公用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主张权利。五、基于“公用信号不直接面对观众”这一技术特征,原告将PP体育版本所获得的权利内容扩大至公用信号领域,系故意误解混淆其授权链条。六、中央电视台与体奥公司签署的《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第2.4条已明确约定,中央电视台有权将CCTV5版本在IPTV、OTT平台播放。爱上公司通过中央电视台的授权播放涉案节目,未侵犯原告权利。七、体育赛事的商业价值在于现场活动和直播,比赛结果公开之后,赛事视频已没有热度和商业价值。并且,中超赛事的关注度极低,涉案深圳IPTV分平台观看人数大约为400人。直播赛事没有热度,本案点播视频系赛事结束之后才予以上架,观看人数可以忽略不记。因此,原告的高额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三被告对涉案赛事节目的点播无意思联络、无主观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涉案赛事节目来源于CCTV5频道,该节目著作权属于中央电视台,涉案赛事的公用信号著作权属于中国足球协会,原告无权对公用信号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被告爱上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获授权无效,无权提起诉讼。中超公司从中国足球协会获得的权利种类不清,该授权无效;体奥公司从中超公司获得的权利种类不清,该授权无效;即使体奥公司所获授权有效,因中超公司已向体奥公司发送中超联赛版权合作解约函,原告享有的权利基础已经失效;体奥公司的转授权行为违反了和中超公司之间关于转授权的规定,因此原告所获授权无效;即使原告所获授权有效,其也并未获得独家授权;原告并非专有使用权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二、即使涉案平台播放涉案节目侵权,被告电信深圳公司因属于“传输分发服务单位”而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电信深圳公司属于IPTV业务中的传输分发服务单位;“传输分发服务单位”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进行分工合作指向的是共同提供被诉侵权内容,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涉及的全部工作内容,即使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进行分工合作共同提供被诉侵权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一定构成共同侵权。而仅在其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才须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是中央电视台,且爱上公司向被告电信深圳公司提供了《中国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中央电视台有权在IPTV上播放涉案节目,因此被告电信深圳公司作为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有理由相信其为IPTV平台提供的节目具有合法来源,被告电信深圳公司不构成侵权。三、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未充分举证其合理费用。因此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告苏宁体育公司主张涉案赛事节目权利所涉事实
2017年1月18日通过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本会作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财务权利等。(二)本会可根据需要以单独、合作或授权等方式行使上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7年9月27日出具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133号公证书载明,2013年3月5日,中国足球协会出具了一份《授权书》,该授权书的有关内容为:“依照《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的所有权利的拥有者。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权利、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等。为促进中超联赛的发展,我会授权中超公司代理开发经营中超联赛的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各种多媒体版权,中超联赛冠名权、赛场广告权、专项物品供应权,中超联赛形象设计、信息资源、品牌资源等无形资产,中超联赛可能产生的其他权利和资源(不包括俱乐部自身资产所形成的资源)。允许中超公司对上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开发和推广,有权进行洽谈、谈判及签署相关协议等。本授权为中国足球协会对中超联赛资源代理开发经营的唯一授权,有效期十年(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7年9月27日出具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134号公证书载明,2015年11月2日,中超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内容为:“中超公司授权体奥公司拥有2016-2020赛季中超联赛以下权益:1.独家全部240场比赛公共信号制作权。2.中国大陆境内全国卫星电视台和地方卫星电视台独家电视转播权和独家电视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3.中国大陆境内地方电视台(非卫星频道)独家电视转播权和独家电视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4.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独家新媒体网络视频权和独家网络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新媒体是指除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外,基于数字和网络等新技术支撑下的媒体形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媒体(网站、互联网电视、OTT、网络广播、搜索引擎等)、移动终端(手机、平板电脑等)、新型电视媒体(IPTV、互联网电视、OTT、数字电视),及在合同存续期间随着技术革新出现的所有新兴媒体形态和新兴终端。5.中国大陆境外(包含香港、澳门、台湾)独家全媒体转播权和独家全媒体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6.全球独家广播转播权和独家广播产品权,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7.除华视传媒终端外,酒吧、卡拉OK厅、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娱乐场所,向公众提供播放、下载、阅读、展示、显示服务的权利,可转授权但不可整体进行转授权。中超公司授权体奥动力就上述内容进行推广、谈判及签署协议。本授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3月1日,体奥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证明》,该证明的有关内容为:“确认苏宁体育公司(以下简称领权方)及其关联机构(以下统称领权方集团)有权在授权期限与授权区域内,通过授权平台,按照授权播出方式,以独家的方式行使“2019赛季中超联赛”相关的新媒体许可权。该等许可的摘要如下(具体事项以相关协议为准):一、授权期限: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二、授权区域:中国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包括澳门和台湾)。三、授权语言:中文普通话、广东话以及授权区域内所有方言。四、授权赛事:2019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包括全部240场比赛,以及开幕式、颁奖活动在内的所有联赛官方活动。五、授权内容:(1)现场直播比赛节目;(2)延迟播出比赛节目;(3)领权方可对授权内容进行剪辑;(4)制作中超联赛网络音视频节目。六、授权权利:(1)授权内容的独家网络视频权及网络产品权;(2)授权内容在经授权方确认的特定频道的数字电视转播权;(3)独家广播传播权及广播产品权;(4)在商业广场、电影院、酒吧、卡拉OK厅等公开场所,独家向公众提供播放、下载、阅读、展示、显示服务的权利;(5)制止对授权权利的侵权的权利。七、授权平台:领权方集团控股运营的、领权方集团控制运营的或与领权方集团之外的主体联合运营且基于授权播出方式的新媒体平台。具体见附件一(可根据双方不时的约定更新)。八、播出方式:任何现行的基于新媒体的播出方式(“新媒体”指传统电视渠道之外可用于传输赛事相关内容的任何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无线网络、2G/3G/4G/5G网络、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数字视频广播(DVB)、数字电视(DigitalTV)、基于OTT设备的媒体、智慧电视。特别的,授权方同意并确认:1.领权方及其关联机构有权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达成和解、获得赔偿金),以阻止对授权内容中节目及剪辑的未经授权的传输或分发,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领权方已经或者要采取上述法律措施;2.在事先书面通知授权方的情况下,领权方有权对第三方进行转授权。”
2019年5月5日,中超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中超公司对体奥动力与苏宁体育2018-2025赛季中超联赛授权权利的说明》,有关内容为:“中超公司与体奥公司于2018年签订《2018-2025中超联赛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及版权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中超公司授权体奥公司获得中超联赛的独家性或者排他性中超联赛全部比赛公用信号制作权(包括集锦编辑制作)、独家赛事转播权、独家赛事数据等权益,并获得中超联赛视音频节目的全媒体版权使用权和转授权权利。’体奥公司向第三方苏宁体育公司授权2018-2025赛季新媒体独家授权并未超越或违反体奥公司与中超公司在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体奥公司被许可的授权范围。”
2019年11月18日,体奥公司出具了一份《权利确认函》,有关内容为:“本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苏宁体育公司(以下简称“领权方”)出具《授权证明》,授予领权方就2019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独家新媒体许可权,具体权利内容详见《授权证明》中所列授权权利“(1)授权内容的独家网络视频权及网络产品权”进行明确如下:1.网络视频权:经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由中超公司具体开发经营授权的,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中超联赛,许可网络媒介,使用、利用比赛直播公用信号内容或自行采集的直播信号内容、其他电视台的直播信号内容、直播视频流、实况录像、新闻报道及比赛片段、赛事集锦、专题报道,剪辑、短视频、Gif等动态图片等所有赛事版权客体,通过同步实时直播、转播、延时转播、实况录播、重播、点播、轮播,其他线性及非线性传输和播放、图文直播和点播、VR、虚拟演示的2D或3D效果的播放方式或其他有线无线传播方式,向公众或者特定群体提供中超联赛比赛和相关活动及其赛事版权客体的传输和播放的权利。2.网络产品权。授权方确认领权方于《授权证明》所列授权期限内,就中超联赛享有包括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直播权、网络转播、轮播等在内的独家网络视频权以及网络产品权。领权方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就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所有法律维权措施。本确认函未涉及事项,与《授权证明》所约定内容一致。”
2019年12月1日,体奥公司出具关于中超联赛公用信号的情况说明载明:体奥公司拥有2018-2025赛季中超联赛的公共信号制作权,负责中超联赛公用信号制作执行。2019-2020赛季中超联赛系由体奥公司按照《中超联赛公用信号转播手册》规范之要求进行拍摄制作.体奥公司通过在比赛现场设置数台不同机位的录像设备,摄像比赛画面、拾取球场声音信号,导演及团队选取各机位拍摄的画面素材。经由体奥公司负责现场摄制,最终形成标准高清视频信号,而后以光缆传输和卫星传输两种方式将公用信号同步至中央电视台和苏宁体育公司两方演播室。两方在接收到的原始公用信号视频基础上,各自通过添加解说以及在赛事开场、中场等时段穿插广告或集锦,分别形成CCTV5版本和PP体育版本,但两方播放的整场比赛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实际一致,即为体奥公司创作的赛事公用信号版本。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所涉事实
苏宁体育公司提交的(2019)深前证字第021327号公证书及取证视频截图显示,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委托代理人通过证据保全的形式固定证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深圳市前海公证处所在的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科大厦十楼录音录像室,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一个公证处的外壳上标记“中国电信广东IPTV”“SN∶CH31177DX440326906”的设备插上电源,将一条网线的一头连入公证处网络端口,另一头连入IPTV的网线端口,将一条Hdmi线一头连入IPTV“HDMI”端口,另一头连入“Sony”牌电视机的“HDMI2”端口。随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开启电视和IPTV,进入涉案平台的首页面,页面左上角显示“中国IPTV-广东”,点击“我的”,进入个人中心,扫描“新装体验”中二维码,弹出“天翼爱家TV”公众号,账号主体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扫描手机遥控中二维码,弹出“广东电信天翼高清”公众号,账号主体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涉案机顶盒及连接网络进行清洁性查看,随后点击首页上方“点播”,进入“体育”模块后点击“足球”,出现对应赛事列表,有中超、法甲、亚冠、厦门国家女足锦标赛等不同足球赛事,点击赛事列表中“广州恒大-山东鲁能(中超第6轮)HD”,播放涉案赛事,画面左部显示“CCTV5体育”,右部显示“CCTV.com”的标识,该过程由公证员使用公证处摄像机进行了全程摄像。该次公证一共取证了包括涉案节目在内的共53部赛事播放情况。
苏宁体育公司出具了涉案赛事公共信号对应截图,证明被告侵权提供的赛事节目与原告享有权利的赛事节目一致。
经查,涉事赛事节目于2019年4月19日直播。
三、与被告抗辩相关事实
(一)被告电信广东公司与被告电信深圳公司的关系
被告电信广东公司与被告电信深圳公司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两个独立的分支机构。
(二)三网融合相关政策通知
2010年7月1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电总局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该通知明确有关事项如下:1、IPTV集成播控平台是指对IPTV节目从播出端到用户端实行管理的播控系统,包括节目内容统一集成和播出控制、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子系统。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由各IPTV内容服务平台提供。IPTV集成播控平台播出的节目信号经由电信企业架构的虚拟专网,传输到由IPTV集成播控平台管控的用户机顶盒,用户将电视机与机顶盒联接,可收看由集成播控平台提供的各类节目内容。2、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由中央电视台(具体由中国网络电视台)会同地方电视台联合建设。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行两级构架。中央设立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由中央电视台组织建设;中央电视台与地方电视台联合建设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3、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负责全国性节目源的集成、分发和播出情况监看,负责全国IPTV节目菜单的统一设计和管理。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负责本地区节目源的集成和播出情况监看,负责本地区EPG菜单管理,负责与本地区IPTV传输网络的对接。《广电总局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2】43号)载明:IPTV内容服务平台负责节目的组织、编辑、审看、播出和相应EPG条目的制作,负责节目的定价、版权和广告投放,对应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
2015年4月24日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97号)载明:推动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电信企业IPTV传输系统对接。在对接过程中,IPTV集成播控总分平台负责IPTV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IPTV传输企业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
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载明:3.加快推动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对接。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和完善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管理,负责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以及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的管理,其中用户端、计费管理由合作方协商确定,可采取合作方“双认证、双计费”的管理方式。IPTV全部内容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IPTV集成播控平台集成后,经一个接口统一提供给电信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电信企业可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后统一纳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和EPG。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积极配合、平等协商,做好IPTV传输系统与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对接,对接双方应明确责任,保证节目内容的正常提供和传输。在确保播出安全的前提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电信企业可探索多种合资合作经营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负责)”。
2016年4月25日发布的广电总局6号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载明:申请从事IPTV传输服务的,应当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2019年8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规范对接工作方案》(广电总局2019(76)号文)的通知载明:广电播出机构负责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IPTV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IPTV传输企业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
(三)与《IPTV合作协议》相关的事实
2011年12月29日,中国网络电视台(甲方)、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乙方)、电信深圳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了《IPTV合作协议》,该协议有关内容为:“1、合作方式:IPTV全部内容由甲方的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甲乙双方联合建设的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集成后,经总分平台提供给丙方的IPTV传输系统。总分集成播控平台将唯一通过丙方IPTV传输系统向深圳地区IPTV用户提供视听服务。2、合作原则:2.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关于试点地区三网融合的有关要求,IPTV集成播控由甲方会同乙方,按照全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分级部署的原则,联合建设;丙方负责IPTV节目信号的网络传输及代收费;甲乙丙三方合作,在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开展IPTV业务,向用户提供视频直播、点播、时移、回放及增值业务。2.4、三方按约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分享IPTV业务收入。3、三方权利和责任:3.1.2、甲方负责建设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指导乙方建设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3.1.6、甲方负责全国IPTV节目菜单(EPG)页面的统一设计和管理。3.2.1、乙方负责与甲方联合建立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3.2.2、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负责与总平台对接、深圳市节目源的集成和播出情况监看......;3.2.3、......乙方负责深圳市EPG菜单开发、运营、管理;3.2.8、乙方分平台负责与深圳市IPTV传输网络的对接。3.3.1、丙方负责IPTV传输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3.3.2、丙方确保IPTV传输网络系统与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无障碍对接;3.3.3、丙方负责IPTV业务受理、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客户服务及日常维护。3.4.1、由甲方与乙方组成来的联合体负责节目源的集成、分发和播出情况监看;甲方负责提供拥有IPTV版权和行政许可的中央电视台、上星卫视及其他频道直播流信号,乙方负责提供拥有IPTV版权和行政许可的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所有频道直播流信号;甲方负责提供全国IPTV版权和行政许可的最新影视剧内容更新,乙方负责提供本地IPTV版权和行政许可的最新影视剧内容更新。”之后,该合同的主体多次变更。被告电信深圳公司与被告爱上公司提交《深圳IPTV业务协议》(爱上公司取代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成为权利义务当事人),《深圳IPTV业务补充协议》(深圳广信公司取代深圳时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深圳IPTV2014业务补充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5年深圳IPTV业务续约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7年深圳IPTV业务续约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2018年IPTV合作补充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载明主体变更与续约情况。《2018年IPTV合作补充协议》协议签订时,合同主体变更为爱上公司、深圳广信公司、电信深圳公司,其中爱上公司承接中国网络电视台在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深圳广信公司承接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在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爱上公司关于涉案赛事来源的相关事实
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甲方)与体奥公司(乙方)签订了《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有关约定为:“就乙方组织、承办、拍摄的或者乙方经赛事主办方许可享有相关媒体权利的体育赛事节目通过甲方电视频道播出并进行媒体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赛事包括2018-2025中国平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中超联赛地点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在内的全国13个赛区;中超联赛2018赛季日期为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11月11日,后续赛事日期以官方赛程为准。中超联赛全季共计240场比赛,具体授权场次在条款具体约定。许可播出类型为直播、延时转播、重播,播出内容包括赛事正赛、新闻报道及根据赛事内容制作的赛事集锦和其他自制节目。许可中超联赛播出时长为:每轮两场比赛,其中一场原则上为周六晚间时段,另一场任选,另外授权10场比赛用于场次调剂,但每轮播出不超过3场比赛;官方集锦、官方节目《中超故事》、全部比赛的公用信号作为素材使用;新媒体除70场电视场次以外,每轮比赛另选2场,共
130场比赛。许可中超联赛播出时段为每轮原则上一场比赛在周六晚间播出,其他场次由甲方自主选择。许可播放平台为CCTV5、CCTV5+、风云足球,中央电视台拥有、运营和/或管理的网站、客户端软件及APP、IPTV、OTT等平台播出,其中IPTV及OTT权利不包括每轮单选的两场新媒体场次(共60场);且不可将所授权的内容转授权至任何第三方机构。许可播出次数无限制。许可期限为赛事播出之日起1年内。许可播出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许可性质为全国卫视独家授权。”
2009年4月20日,中央电视台出具了一份《授权书》,该授权书的有关内容为:“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我台)将我台拍摄、制作或者广播的,享有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或者获得相关授权的,我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移动平台、IP电视、车载电视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并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的独家代理。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上述权利的独家被授权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主张、行使上述权利,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前述所有授权内容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至我台书面声明取消前述授权之日失效。”
2017年7月1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有关内容为:“爱上公司经本公司授权,负责运营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的可经营性业务,开展IP电视的节目内容集成播控等服务。为便于北京爱上公司开展IP电视业务,本公司现将上述本公司所享有权利项下通过IP电视(包括但不限于IPTV、中国电信的ITV、智慧家庭以及中国联通的沃家庭、智慧沃家等符合国家IPTV定义的商业模式)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传播或延时传播)、提供之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独占的形式传授权给北京爱上公司行使。本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8年5月4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有关内容为:“爱上公司是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促进IPTV业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合作关系,本公司现授权北京爱上公司负责全国唯一的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可经营性业务的运营,负责与广电播出机构、电信运营商的商务洽谈和协议签署,并负责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与地方分平台、电信传输网络的对接。授权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18年9月1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号0112646),该许可证的有关内容为“业务名称及类别:IPTV传输服务;服务内容: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电视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传输网络:利用固定通讯网络(含互联网)架设IPTV信号专用传输网络;传输范围:包括深圳市在内的多个城市或地区,上述业务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限定地域范围内开展;有效期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7日”。
被告爱上公司提交IPTV业务管理平台截图,截图显示涉案体育赛事于2019年4月22日上线,2019年6月25日下线。
被告电信深圳公司提交律师函、与广电方邮件联系截屏、无搜索结果截图,证明涉案节目及时下架,被告电信深圳公司不存在过错。
五、涉案赛事节目影响力方面
为证明中超赛事具有极高的热度,苏宁体育公司为获得中超赛事节目的权利付出了高额的成本,且四被告对于中超赛事权利归属苏宁体育公司主观明知,苏宁体育公司提交了(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3302号公证书。“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2020)浙杭临证内字第4249号公证书、(2020)浙杭临证内字第4248号公证书。
(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3302号公证书存证的网页截图部分内容为:(1)原告在PP视频网上进行公告:苏宁体育公司拥有2018-2025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新媒体转播权利;(2)自2004年开赛至今,中超的转播信号已覆盖全球96个国家和地区,预计到2022年,中超市值将达到11.47亿英镑,中超联赛无疑已成为中国商业价值最高的职业联赛之一;(3)体奥动力以5年80亿的总价购得未来5年中超联赛电视公共信号制作及版权;(4)苏宁体育获得中超PC和移动端全部240场的新媒体转播权,版权价格为13.5亿元人民币。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百度百科显示,中超联赛是全亚洲最具有竞争力、平均上座率最高的足球联赛之一,根据国际足球历史和统计联合会2017年最新排名,中超联赛排名世界第36位,亚洲联赛第3位。
苏宁体育公司提交了PP体育会员收费界面网页打印件(显示PP体育国内足球通会员价格为198元/年),拟证明苏宁体育公司通过其网站在涉案作品前投放广告和销售会员收益,四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影响了苏宁体育公司的收益。
苏宁体育公司提交体奥公司出具“2019赛季中超联赛”与中超公司授权合同履行情况说明,载明体奥公司表示“2019赛季中超联赛”所涉版权购买费用及其他所有合同义务,已向中超公司全部实际履行完毕。体奥公司依法享有中超公司授予的“2019赛季中超联赛”相关权益,且就“2019赛季中超联赛”于2019年3月1日出具给原告的《授权证明》及2019年11月18日出具给原告的《权利确认函》合法有效。
苏宁体育公司提交(2020)浙杭临证内字第4248号和第4249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苏宁体育公司向体奥公司转账的银行回单以及体奥公司给苏宁体育公司出具的授权费发票。
被告深圳广信公司提交CSM收视调查数据报告,拟证明2019年中超联赛的关注度低。
六、合理费用
苏宁体育公司就其主张的合理支出,提交了(2019)深前证字第021327号公证书金额为31800元的发票、(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3302号公证书金额为1500元的发票、(2020)浙杭临证内字第4249号公证书金额为400元的发票、(2020)浙杭临证内字第4248号公证书金额为1000元的发票及为案涉取证工作所产生的1890元差旅费行程单。原告述称根据取证的赛事数量,合理分摊到本案公证费用为796元,但在本案中仍主张调查取证费6000元,对于其他支出未提交票据予以佐证。
庭审中,原告苏宁体育公司确认涉案赛事节目已经下线。
以上证据有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133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134号公证书、授权证明、授权权利说明(中超公司出具)、体奥公司关于中超联赛公用信号的情况说明、体奥公司出具的权利确认函、(2019)深前证字第021327号公证书及发票、(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3302号公证书及发票、(2020)浙杭临证内字第4249号公证书及发票、(2020)浙杭临证内字第4248号公证书及发票、取证往返机票;《广电总局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IPTV业务协议及补充协议、2015年深圳IPTV业务续约协议、2017年IPTV合作续约协议、2018年IPTV合作补充协议、中央电视台《授权书》、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授权书》、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授权书》、《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涉案赛事下线时间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足球赛事公用信号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三、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四、如果构成侵权,侵权主体和侵权责任应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涉案情况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实施之前,故应由涉案行为发生时的相关法律予以审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第二条的规定,作品以是否具有独创性为判断。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是作为录像制品还是类电影作品来保护,需判断其是否符合类电影作品之独创性要件,本案体育赛事节目系以多机位设置采集、选择镜头,以镜头切换、回放,捕捉精彩瞬间方式呈现比赛画面,其形成的连续画面已达到类电影作品独创性所要求的一定程度,故应认定已构成类电作品。
关于争议焦点二,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的所有权利的拥有者。经过中国足球协会、中超公司、体奥公司的层层授权,苏宁体育公司取得了涉案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对授权权利侵权的权利。因此,苏宁体育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项法定著作权,是由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凡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无法定或约定除外情形的,实施受该专有权利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权。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涉案IPTV平台提供涉案赛事的在线点播服务,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赛事节目的视频。依据公证书存证情况,存证内容与涉案赛事节目相对应部分的内容相同,二者播放画面一致,因而,可以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涉案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关于被告爱上公司提出已获得涉案赛事节目合法授权许可的辩解意见,被告爱上公司提交了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与体奥公司签订的《体育赛事购买版权合同》,该协议虽将2018-2025中国平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许可在CCTV5、CCTV5+、风云足球,中央电视台拥有、运营和/或管理的网站、客户端软件及APP、IPTV、OTT等平台播出,但未授权该被许可人将前述权利转授权他人进行网络传播,爱上公司既非该协议授权的对象,亦未提交其获得合理授权的其他证据。因此,被告爱上公司的该项辩解理由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关于被告电信广东公司的责任。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看,被告电信广东公司与被告电信深圳公司均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相互独立经营,没有隶属关系。且现有证据显示在深圳地区运营IPTV业务的是被告电信深圳公司,被告电信广东公司没有运营深圳地区的IPTV业务,因此,被告电信广东公司与原告所指控的侵权行为没有关系,原告对被告电信广东公司的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关于被告电信深圳公司的责任,被告电信深圳公司负责IPTV信号传输,并负责IPTV业务受理、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客户服务与咨询及日常维护等,无法擅自决定、变更集成播控平台提供的节目源,故电信深圳公司在涉案体育赛事的点播过程中并无过错。依据苏宁体育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见电信深圳公司为涉案赛事节目提供专版专区,苏宁体育公司未举证证明电信深圳公司超过网络服务范围或法定义务限定,确有共同提供被诉侵权内容的意思联络并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未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故本院对于苏宁体育公司要求电信深圳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爱上公司和被告深圳广信公司的责任,被告爱上公司运营、管理涉案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负责全国性节目源的集成,并向分平台分发节目源,监看播出情况。深圳广信公司负责涉案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被告爱上公司运营的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进行对接,二者分工合作通过涉案平台向深圳地域内的用户提供涉案作品,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爱上公司和深圳广信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体育赛事的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体育赛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依据苏宁体育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推算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且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方式、性质和过错程度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根据其提供的票据和取证数量,依据合理性、相关性原则,本院酌定支持796元。关于律师费主张,因原告未提交代理合同及发票予以佐证,本院对此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广信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796元;
二、驳回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674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广信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