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622民初75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负责人:唐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克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占原告合法持有的位于龙川县××村的部分土地,占用的面积为96.5平方米,土地价值约为人民币6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自行拆除建设在原告土地上的房屋,将侵占的土地返还给原告使用。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原告巡查发现其合法持有的位于龙川县××村的土地被被告擅自侵占使用,该土地的权属人为原告,权属证号为龙府国(总)第000号,地号为01,使用权面积为235平方米。事件发生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依法向龙川县人民政府书面反馈该情况,龙川县佗城镇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书面回函,明确被告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原告土地兴建房屋,龙川县佗城镇人民政府下发通知责令被告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但是被告拒绝执行,所以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建房前被答辩人土地现状。2000年以前,该地是个小山坡,除有被答辩人二建砖瓦房外,其余地方均是荒地,由答辩人父母一直在此荒地上种菜。2000年后因风吹日晒又无人管理,被答辩人的二间砖瓦房就毁损灭失了,**自然村于是将小山坡推掉填平用于修建道路,答辩人父母继续在此荒地上种菜,到了2007年的时候,***委会找到答辩人父母,与我父母沟通,告知该荒地是属于**自然村的土地,后答辩人父母与***雷一至雷五等五个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协商通过经济补偿方式解决答辩人父母土地使用权问题,并承诺今后可以在该地块上建房,他人不得干涉。《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父母便在此地砌好围墙,并在围墙内修建猪舍,开始在此地搞起生猪养殖以养家糊口,期间从未有人出面干涉、阻止。二、答辩人兴建房屋的理由。2018年7月中旬,佗城镇府号召村民拆旧房建新房,答辩人遂于2018年7月16日向***委会、佗城镇人民政府提出拆旧瓦房建新房申请,申请在答辩人家养猪、占地155平方米的地块上兴建5.5层楼房,答辩人申请得到同意,答辩人便按要求开始在此地上兴建房屋,中途未曾有人出面阻止。到了建起两层楼房时,被答辩人相关负责人出现在建房现场,说答辩人侵占其部分土地建房,答辩人感到不可思议,压根就没想到会出现这种情况。答辩人便停止建房,等待协商处理,停工时间长达三个多月,但被答辩人却一直不派人前来处理,只是跟答辩人说要到广州后勤部找某某主任,答辩人祖辈均为善良本分农村人,没出过远门,没见过世面,叫答辩人哪里去找广州后勤部?如果被答辩人珍惜其土地,有诚意解决纠纷,其应当派人主动前来协商处理。三、被答辩人长期荒芜闲置土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行为应当作出严肃处理,对其长期荒芜闲置的土地应当依法无偿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被答辩人作为一国有公司,荒芜闲置土地长达二十多年,对土地资源造成极大浪费。四、答辩人即使占用了被答辩人土地,占用面积也不可能大道96.5平方米。答辩人父母与***雷一至雷五等五个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显示,***占用自然村的土地面积约150平方米,如果被答辩人请求属实,则答辩人占用雷一至雷五等五个经济合作社建房土地面积仅为50多平方米,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答辩人请求对案涉占地面积在村委、五个经济合作社、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重新丈量,以确定具体占用面积。五、基于善意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及答辩人目前所建住房是答辩人唯一住房现状,要求答辩人拆除已建房屋将给答辩人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况且,被答辩人长期荒芜闲置土地的行为也表明该块土地对其无关紧要,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使用价值。同时,答辩人认为,要求答辩人拆除目前唯一住房更是有违“以人为本”执政理念,这种做法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是极为不利的,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六、本着事要解决的原则,答辩人愿意在佗城镇府、***委、***雷一至雷五五个经济合作社、答辩人以及被答辩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友好协商解决答辩人占用被答辩人土地的问题,以使答辩人能解决后顾之忧,实现答辩人家居有其所,***业。 经审理查明,案涉土地位于龙川县××村××国用(总)第】;土地地号:010;土地面积:2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原告于2019年发现被告在无告知协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该土地的一部分建造房屋。原告下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向龙川县人民政府去函《关于我分公司佗城镇***国有土地被非法侵占一事的请示》反映问题,请求县政府处理。2019年4月22日,佗城镇政府告知被告**,其兴建的住宅非法侵占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土地,并下发通知责令其户应自行拆除所建房屋并恢复土地原貌,**拒绝在《通知》签名,继续兴建住宅至2019年12月竣工。2021年3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提供相应测绘图显示被告**房屋侵占原告土地96.5平方米,被告**认为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测量,但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关于我公司佗城镇***国有土地被非法侵占一事的请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测绘图、房地产权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测绘图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又未书面向本院申请测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采信原告所提交的测绘图,认定被告侵占原告96.5平方米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被告**在佗城镇***兴建房屋侵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有土地权属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测绘图、房地产权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作为案涉土地的权利人,请求被告停止侵占原告合法持有的位于龙川县××村的部分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拆除建设在原告土地上的房屋,将侵占的土地返还给原告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位于龙川县××村的96.5平方米土地。 2、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侵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96.5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并将土地返还给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曾靖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