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71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7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服务费14038706.09元;二、被告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分别以4144030.4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以3454784.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9日起、以3461336.3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以29785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均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被告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的留置物(详见附表《设备清单1》)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受理费142215.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215.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4400********_1及账户4400********_1;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2010********,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在广州银行的账户8190********。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冻。
三、本案在诉讼中依法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的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封。本院依法委托广东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设备,评估价格24965970元。因案外人珠海腾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另案诉讼请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归还本案查封设备中的部分设备,案号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4632号案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5096号案,故本案查封的设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待后续视上述案件的生效判决结果依法拍卖设备。
四、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所有的服务器6台及交换机3台,案外人***云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案号为(2022)粤0606执异363号,因该案已裁定解除对上述设备的查封,故本院已依法解除该设备的查封措施。
五、本院(2021)粤0606执14891号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服务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得拍卖款740000元,该案扣划银行存款154860.92元,上述执行款合计894860.92元,该款项于2022年3月30日已分配并支付完毕,本案的立案在执行款分配之后,故未能受偿。
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SN××**的车辆,查封期限为2022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封。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
七、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九、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5411618.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除上述冻结的银行账户、查封的设备及下落不明的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606执7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湘
审判员 杨 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