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8042号 原告:**,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4楼。 法定代表人:唐珂。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 - 1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