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3064号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777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