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民终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6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电信)因与被上诉人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视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6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电信撤回对被上诉人咪咕视讯的上诉。被上诉人咪咕视讯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广东电信同意被上诉人咪咕视讯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咪咕视讯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62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