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民终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6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电信)因与被上诉人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视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6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电信撤回对被上诉人咪咕视讯的上诉。被上诉人咪咕视讯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广东电信同意被上诉人咪咕视讯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咪咕视讯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562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