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热地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28民初761号 原告:***,男,1981年生,住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生,住重庆市。 被告:***,男,1988年生,住建水县。 被告:***,男,1950年生,住元江县。 被告:元江县热**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元江县红河街道凤凰社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元江县热**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审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