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28民初82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移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9124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富县分公司员工。
被告:延安双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县茶坊镇正街双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71004154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与被告延安双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