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1民初66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308170017。
被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393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23
被告***永勇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1MA6YJCRH66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永勇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14元,减半收取215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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