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某某勇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1民初120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308170017。 被告:****勇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1MA6YJCRH66。 被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YYRE9N。 诉讼委托代理人:强询,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23。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勇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6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勇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勇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勇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251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苗  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