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某某勇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1民初120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308170017。
被告:****勇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1MA6YJCRH66。
被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YYRE9N。
诉讼委托代理人:强询,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23。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勇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6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勇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勇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勇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251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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