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28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移动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城锦绣东方****。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民终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再审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修的是上下两层异产毗连平房,所以地基基础也是按两层的基础处理的。第一、第三被申请人的铁塔安置在两层地基基础的屋顶上,两层地基基础自然承载不起4层、5层超载量的压力才出现房屋地基基础同时下沉,墙体同时出现裂缝,导致再审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上下各六间平房同时出现了下沉、裂缝的事实。原审法院将异产毗连房错误的认定为“紧靠”的独立平房,属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法院三次选择的鉴定机构二次没有司法鉴定资质。退一步说,既便让再审申请人再做鉴定,也只能再做一项房屋受损原因鉴定,而不是做三项(房屋受损原因、房屋等级、受损金额)鉴定,为此,再审申请人拒绝重新做鉴定。二、原审适用法律不当。1、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属于异产毗连房的照片、房屋裂缝的照片以及房屋出现裂缝的事实依据、危房等级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再审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所做的司法鉴定,在第一、第三被申请人没有反驳证据且无新的鉴定意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既然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案由定性错误”,却又认为“不影响实体审理”,如此这样认定,再审申请人不敢苟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第七项之规定,应由第一、第三被申请人对其安装铁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20)陕06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房屋受损是否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讯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安装在被申请人***房屋上的通讯铁塔存在因果关系。再审申请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审中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只能证明案涉房屋危房等级为D级,不能证明房屋受损与通信铁塔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审理过程中法庭向其释明其应当对房屋受损原因等相关事项进行鉴定,但是***拒绝缴纳鉴定费,致使无法查清房屋受损原因并认定责任。原审据此判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萍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