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5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住该村。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1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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